《辦法》貫徹《全國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綱要(2015-2030年)》等要求,在基礎測繪內容上增加了近海水下地形測量、地理實體、實景三維等新型基礎測繪內容,更加貼合基礎測繪管理現實需要?!掇k法》明確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縱向上明確江蘇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8項基礎測繪工作,設區的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7項基礎測繪工作;橫向上明確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組織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負責組織驗收本級基礎測繪成果等職責。
此外,為嚴格管控項目,《辦法》明確嚴控分包、轉包,對基礎測繪項目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征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在技術管理上,《辦法》明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開展基礎測繪活動,鼓勵相關技術文檔由注冊測繪師審核簽字;在結果管控上,《辦法》明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規范質量管理行為,完善質量責任制度,開展基礎測繪項目過程檢查和最終檢查“雙檢查”,鼓勵有條件的基礎測繪項目開展全過程監理,確?;A測繪成果達到質量要求。
在節約利用上,《辦法》規定已有基礎測繪成果能夠滿足需求的,應當充分利用,不得重復測繪,同時要求建立定期更新制度,避免重復投入。在高效利用上,《辦法》規定了申請使用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成果的情形和要求,填補了生產過程成果使用制度的空白,確保各項基礎測繪成果使用和管理有法可依。
在責任追究方面,按照“有權力(利)必有責任,有責任必有追究”的原則,《辦法》針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了開展重復測繪、不按照要求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或者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不按照規定組織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等3項法律責任;《辦法》針對項目承擔單位明確了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將基礎測繪項目分包、基礎測繪項目未達到質量要求、使用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成果的單位未采取相應措施保障所使用的成果的完整和安全等三項法律責任,確保制度設計的閉環運行,提升立法權威性。